(2017)川2002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熊奎与卿义、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奎,卿义,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802号申请执行人:熊奎,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卿义,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桃芋路国土所综合楼2单元3-1号。法定代表人:黄显刚职务:总经理。熊奎与卿义、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20民终48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卿义、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18万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梁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