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若娥、陈春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若娥,陈春喜,丁永高,马建忠,臧其恒,郭海豹,沈翠梅,刘浩,张楠楠,周守月,沈思刚,李先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92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新路,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吴若娥,女,1961年9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市。被执行人:陈春喜,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市。被执行人:丁永高,男,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马建忠,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臧其恒,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郭海豹,男,1984年8月4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沈翠梅,女,1974年8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浩,男,1976年4月27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楠楠,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周守月,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沈思刚,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先达,男,1962年4月5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先达、吴若娥、陈春喜、丁永高、马建忠、臧其恒、郭海豹、沈思刚、沈翠梅、刘浩、张楠楠、周守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本院(2016)苏0381民初6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本院(2016)苏0381民初6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世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