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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东莞虎门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晓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虎门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晓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040号原告:东莞虎门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社区东坊凤凰路18号客天下花园5号商业楼商铺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14797947B。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连带,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健,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晓俊,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虎门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晓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莞虎门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虎门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20元,由原告东莞虎门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紫茵谢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