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升与北京全峰快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升,北京全峰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2922号原告:魏升,男,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1幢Q11室,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3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65787445U。法定代表人:陈加海,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科,男,汉族,明光市人,系被告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魏升诉被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升及被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1800元、返还快递费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通过被告公司在明光市设立的营业部发送一件中药,收件人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南直路99号泰鑫国典小区6号楼1单元301室于红,快递单号为724050238472,被告在运送包裹的过程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转交哈尔滨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单号为535272659023)派送,派送的时间为2017年7月9日。被告公司明光营业部在接到物品时承诺4天送达,但是该件在延期后十多天才进行送达,导致该物品过期变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对原告要求返还快递费70元没有异议。对原告要求赔偿中药损失1800元的数额不认可,答辩人愿意按照邮政法规定,按原告交纳邮资的三到五倍对原告的中药损失进行赔偿;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结合庭审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通过被告公司在明光市设立的营业部发送一件中药,收货人是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南直路99号泰鑫国典小区6号楼1单元301室于红(快递单号为724050238472),在邮寄时明确该物品为价值1800元的中药成剂,保质期为7天,收件人员承诺包裹会在4天左右到达,并打开包裹进行查看确认为中药成剂,收取原告快递费70元。被告在运输过程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包裹转交哈尔滨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派送,之后,又由哈尔滨申通公司快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9日代为送达,因为延期送达,物品已过保质期,收件人拒收,原告因物品过期变质将该物品丢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未果。原告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出示购买的中药单据一张,证明其邮寄的中药价值1800元;出示邮寄的物品的快递单据两张,证明其花费邮资70元,其邮寄的物品于2016年6月29日交邮后,于2017年7月9日才进行派送,是被告的原因导致物品过期变质。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货物在运输的过程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货物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的价款进行赔偿。本案原告通过被告公司快递物品,支付了快递费用70元,双方在法律上形成了有效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明确其物品的保质期限为7天,被告也承诺该物品在4天左右送达,被告即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在期内完成快递服务,但是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转托其他公司代送,造成原告物品延期送达,变质损坏,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原告交纳的快递费用。原告在庭审中举证证明其物品的价值为1800元,被告对原告的该份证据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物品损失1800元并返还其快递7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其仅同意按照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向原告赔偿邮资的三至五倍的意见,因邮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本案快递服务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内,故对被告的该项意见,因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魏升货款1800元、返还快递费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明光市支行,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账号12×××05)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