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恩涛与史宝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涛,史宝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298号原告:王恩涛,住辽源市。被告:史宝凤,52岁,住辽源市。原告王恩涛诉被告史宝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恩涛起诉称:2014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坐落在龙山区七中教育学院附近两个12平方米平房作价5万元卖给原告,当时约定被告保证该房原告享有所有权,但协议履行后原告到房产部门办回迁时才发现该房不是被告的所有权,而且该房实际面积不是12平方米,而是4平方米(2个)有关部门明示该房不能办理房产权证,不能回迁,原告得知后找到被告协商但被告让原告拿人情钱办理,但原告认为违反法律规定拒绝了被告的违规行为,要求解除协议返还购房款,但被告一直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2014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判令被告按协议约定返还原告的购房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王恩涛起诉被告史宝凤,王恩涛未提供史宝凤具体明确的身份、住址等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恩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