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韦淑萍与韦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淑萍,韦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701号申请执行人:韦淑萍,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韦艳萍,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申请执行人韦淑萍与被执行人韦艳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005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长 彭新强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三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