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8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云宏与康世华、朱增龙、康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宏,康世华,朱增龙,康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8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云宏,男,汉族。被执行人康世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增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康平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白云宏与康世华、朱增龙、康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陕0828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2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申请执行费3500元。后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并已经兑现,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人民法院(2017)陕0828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贵生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思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