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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郑运祥、王云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运祥,王云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212号申请执行人郑运祥,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云记,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郑运祥与被执行人王云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24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云记支付申请人人民币80000元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号领走案件款31500元,本院依法经查被执行人王云记有工资收入,剩余款项本院依法冻结工资收入,因履行期限较长,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进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对本院财产状况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40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曹金奎人民陪审员  赵佰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