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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李玉凤与师冬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凤,师冬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民初143号原告李玉凤,女,汉族,1960年2月13日出生,太原机务段退休职工,住太原市。被告师冬梅,女,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太原市,身份证号。原告李玉凤与被告师冬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荆海红、人民陪审员王健青、张路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师冬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7万元购房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师冬梅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购房协议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关系,原件被被告师冬梅收回;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房屋买卖前后发生经过;3.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对账单,证明被告给原告汇款25万元,后被告返还我18万元,还有7万元未返还;4.证人陈某的到庭证言,内容如下:我与原告李玉凤是朋友关系,得知李玉凤想买房,我便向我们小区门卫打听是否有人卖房,门卫随后把被告师冬梅的电话告诉我,我就把原、被告双方约到被告要出售的房屋里见了面。我只是介绍原、被告买卖房屋,介绍完后她们后续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也不知道双方是否签了买卖协议,也不知道购房款是多钱,也不知道实际给了购房款没有。只是知道今年大约3月份,被告曾给我打过一个电话,告知我,她的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别人付了她全款。她想退给原告购房款,但要扣除原告一部分钱,扣多少不清楚。事后是原告告诉我被告扣了她7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提交证据证明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事实、被告收到过原告购房款的事实,可以通过证人证言予以确认,但原告提交的”购房协议”复印件及微信照片打印件,本院无法确定该协议真实存在的事实。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亦不能直接反映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交易的真实情况。原告提交的”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对账单”,不能直接反映原、被告之间的多次转账往来即本案涉争的”购房款”支付或返还情况。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能准确反映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的真实情况,因此被告是否尚有7万元购房款尚未返还原告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玉凤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荆海红人民陪审员  王健青人民陪审员  张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