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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执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蔡馨、肖尔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馨,肖尔哈,马古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馨,女,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被执行人:肖尔哈,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被执行人:马古坡,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馨与被执行人肖尔哈、马古坡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肖尔哈、马古坡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  审判长  万爱珍审判员  姬 军审判员  陈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