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执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蔡馨、肖尔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馨,肖尔哈,马古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馨,女,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被执行人:肖尔哈,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被执行人:马古坡,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馨与被执行人肖尔哈、马古坡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肖尔哈、马古坡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 审判长 万爱珍审判员 姬 军审判员 陈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