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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4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4095号原告:王某,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明某,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王某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舒腊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