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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行终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发典与蜀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发典,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行终68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发典,男,汉族,1953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07号。法定代表人葛斌,区长。陈发典因诉蜀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拆迁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皖01行初243号行政裁定,陈发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发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发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发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王新林审 判 员 朱达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阮秀芳书 记 员 潘玉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