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权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权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056号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原色生活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勇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刚。被告:权莉,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权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思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