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行审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蒋根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蒋根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82行审164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韩勇,局长。被执行人蒋根花,女,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6]4号���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建德市寿昌镇陈家村村民蒋根花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在建德市寿昌镇陈家村非法占用土地150平方米建造附房。所占用的101平方米土地为建设用地范围内,现已建占地面积101平方米、建筑面积101平方米的附房;49平方米土地为耕地,现已建占地面积49平方米、建筑面积49平方米附房;均位于允许建设区,符合寿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破坏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浙��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及《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市寿昌镇陈家村村民蒋根花退还非法占用的150平方米土地;限期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的附房,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破坏49平方米的耕地每平方米4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96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5月3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仅交纳罚款人民币1960元。2016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蒋根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土政罚决[2016]4号),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判决于2017年5月23日生效。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7]第5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蒋根花退还非法占用的150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的附房及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内容准��强制执行,交由建德市寿昌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单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