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其与周卫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其,周卫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2113号原告徐其,男,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被告周卫伟,男,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伟,经理。原告徐其与被告周卫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徐其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其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徐其负担。审判员 唐先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学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