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财保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文龙与王正军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龙,王正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60号之一申请人:王文龙,男,汉族,1990年11月22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担保人:张彦荣,女,汉族,1975年4月8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王正军,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王文龙与被申请人王正军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王文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正军价值218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张彦荣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XXX号嘉丰园小区南区XX栋X单元XXX室(乌房权证乌市新市区字第X**号)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文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担保人张彦荣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XXX号嘉丰园小区南区XX栋X单元XXX室(乌房权证乌市新市区字第X**号)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陆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