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良英、汤艳明与郭经国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良英,汤艳明,郭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刘良英,女,汉族,1957年8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汤艳明,女,汉族,1993年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郭经国,男,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良英、汤艳明与被执行人郭经国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良英、汤艳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郭经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辉审 判 员 韩涛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