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仁忠与被告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忠,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358号原告:王仁忠,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九江镇。委托代理人:余巍,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法定代表人:王冬平,总经理。原告王仁忠与被告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王仁忠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仁忠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仁忠负担。审判员 魏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