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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行终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学芳、陈慧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学芳,陈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终53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沈学芳,女,195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慧,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沈学芳、陈慧因与南通市竹行街办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苏0611行初2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沈学芳、陈慧向原审法院起诉称:陈志泉去世后,作为其妻儿,对其享受的合法权益具有继承权。因相应的拆迁利益受损,应予以补偿。请求判令:沈学芳、陈慧应继承陈志泉的房屋补偿,并要求补偿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租房费、请人具状等费用,至于多少待议定)。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起诉人名称不明确,诉讼请求亦不具体、不规范,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相关条件。针对起诉人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该院曾于2017年6月13日以邮寄形式,向起诉人送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要求起诉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起诉材料进行补正,但起诉人未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对沈学芳、陈慧的起诉不予立案。沈学芳、陈慧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交的上诉状中陈述的内容同一审提交的起诉状。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规范的诉讼请求等。从沈学芳、陈慧提交的起诉状内容来看,其所列被告不明确,诉讼请求不具体、不规范。原审法院根据沈学芳、陈慧提交起诉状情形,于2017年6月3日发出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补正。沈学芳、陈慧未能在限定期限内补正,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沈学芳、陈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明渠审判员  陆久斌审判员  周祖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