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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芝萍诉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芝萍,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507号申请执行人:王芝萍被执行人:朱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芝萍申请执行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查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002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