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5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凤阁诉被告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明军、孙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2605号原告:朱凤阁被告: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明被告:陈明军被告:孙东升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凤阁诉被告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明军、孙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凤阁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凤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凤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9.62元,减半收取2429.81元,由原告朱凤阁负担。审判员  丛文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