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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魏某军与被执行人杨某波、彭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军,杨某波,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1执9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军,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长湖乡长湖村下街村民组29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105267032。被执行人杨某波,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韶山市清溪镇韶山北路20号3枨1单元楼20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312197405280519。被执行人彭某,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城关镇天鹅路49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20815048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军与被执行人杨某波、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珍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