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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永利与王会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利,王会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369号原告:王永利,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王会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王永利与被告王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王永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永利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