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金香、王喜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香,王喜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78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香,女,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申请执行人:王喜凤,女,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37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王喜凤银行存款2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明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