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门军强与被告刘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军强,刘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276号原告:门军强,男,汉族,1970年8月22日出生,住雄县雄州镇古庄头村11区***号。被告:刘志强,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住唐山市玉田县大安镇胡家楼村新建大街**号,身份证号:1302291981********。本院在审理原告门军强与被告刘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军强撤回对被告刘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1元,由原告门军强负担。审判员 高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