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29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帅与李卫岐、齐立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帅,李卫岐,齐立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9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帅,男,住所地容城县南张镇。被执行人李卫岐,男,住顺平县白云乡。被执行人齐立哲,男,住顺平县白云乡。李帅与李卫岐、齐立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冀0629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卫岐、齐立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李卫岐、齐立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新庄审判员  高泽明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