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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5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培清与沈新娥、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清,沈新娥,方芳,方宁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5934号原告:杨培清,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胡峰、谢竹颖,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新娥,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方芳,女,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方宁婷,女,199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培清与被告沈新娥、方芳、方宁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方芳、方宁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清撤回对被告方芳、方宁婷的起诉。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