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万荣与徐英、朱志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荣,徐英,朱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李万荣,女,汉族,1962年9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徐英,女,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朱志军,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李万荣与被执行人徐英、朱志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万荣与被执行人徐英、朱志军在2017年6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徐英、朱志军在2017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万荣款项共计745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以(2017)鄂0303执53号之二执行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李万荣与被执行人徐英、朱志军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2017年7月31日,被执行人徐英向申请执行人李万荣交付执行款68800元后,尚欠5700元未执行到位。现因申请执行人李万荣发现被执行人徐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万荣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支付李万荣款项5700元;2、承担执行费100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英银行存款57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李万荣申请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3执恢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