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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8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光与深圳市恒福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深圳市恒福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28032号 原告李光。 被告深圳市恒福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军。 委托代理人赖亿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夏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军、委托代理人赖亿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3年9月至2016年12月拖欠的工资60万元;2、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万元;3、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万元;4、被告支付垫支款项179951元;5、被告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2009年7月18日入职被告处担任项目经理,试用期月工资为1500元、从2010年1月起调整为3000元,2013年1月之前的工资均以工资名义发放,2013年1月之后为了避税以挂靠费的方式发放。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9月18日至2016年9月17期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7500元。 另查,被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原告支付了2011年度建造师费用36000元,于2015年1月23日向原告支付了2015年度建造师费用42000元,于2016年1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度建造师费用42000元,其余月份的费用被告均为按月支付,被告辩称上述费用并非工资,均为建造师证书挂靠费用。 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前述诉讼请求一致。该仲裁机构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深劳人仲案[2017]2878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曾为被告提供劳动,亦未证明其主张的在职期间接受了被告的用工管理。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至于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垫付款项179951元,不属本案劳动争议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敏  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成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