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513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委托代理人:谢常华,高安市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某甲,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陈某乙,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负责人:汪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忠,男,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就纠纷达成和解,为此,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8元,减半收取1614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春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贵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