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任大年与朱翔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大年,朱翔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任大年,男,现住临江市。被执行人朱翔飞,男,现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大年与被执行人朱翔飞民间借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任大年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81执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朱 光 华审判员 尹 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