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柯愈生与柯水香、陈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愈生,柯水香,陈洪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民初142号原告:柯愈生,男,汉族,1961年9月1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柯水香,女,汉族,1981年1月22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陈洪荣,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原告柯愈生诉被告柯水香、陈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慢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段生瑞、周庆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愈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水香、陈洪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2日,两被告以经营窑厂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3500元,借期一年。被告按时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两被告均未能还本付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3395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75%计算,从2016年3月22日计算至2017年1月13日),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14日起继续计算利息直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为止。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柯愈生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瑞昌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原件二份,证实被告柯水香、陈洪荣是本案适格的主体。2、协议一份,证实2015年12月22日,原告柯愈生与被告柯水香、陈洪荣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借期一年,每月利息3500元即月利率1.75%,每三个月计算一次利息。3、两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实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双方约定该借款于2016年12月22日还清。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和转账回单各一份,证实2015年12月22日原告柯愈生向被告柯水香的账户转账200000元的事实。5、瑞昌市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信息一份,证实被告柯水香、陈洪荣于2001年2月26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27日登记离婚。被告柯水香、陈洪荣未到庭参与诉讼,也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且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且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案件事实放弃质证与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与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12月22日,两被告以经营窑厂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3500元,借期一年。被告按时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两被告均未能还本付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3395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75%计算,从2016年3月22日计算至2017年1月13日),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14日起继续计算利息直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为止。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能与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相一致,彼此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柯水香、陈洪荣向原告柯愈生借款,双方达成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柯水香、陈洪荣拖延支付借款,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33950元及往后利息的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柯水香、陈洪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柯愈生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利息3395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13日),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75%自2017年1月14日开始继续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09元,由被告柯水香、陈洪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 慢 青人民陪审员 段 生 瑞人民陪审员 周 庆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