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池琴与桐梓县仙岩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池琴,桐梓县仙岩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827号原告:刘池琴,女,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梁峰,桐梓县官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桐梓县仙岩煤矿。住所地:桐梓县九坝镇水河村桥堡组。负责人:翁阿炳,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池琴诉被告桐梓县仙岩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池琴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池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池琴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池琴负担。审判员 令狐昌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元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