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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晓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华,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119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华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晓华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晓华于2017年7月24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主动将案款280元(含执行费50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张晓华也领取了该案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晓华也领取了案款,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