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吉义与戴顕军、葛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义,戴顕军,葛金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2009号原告:张吉义,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戴顕军,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葛金贞,女,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张吉义为与被告戴顕军、葛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戴顕军、葛金贞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5%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吉义到庭参加涉讼,被告戴顕军、葛金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戴顕军、葛金贞于2016年5月12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11日,被告戴顕军向原告张吉义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当日被告戴顕军出具借条2份。后经原告催讨,上述借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戴顕军、葛金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顕军、葛金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吉义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6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81.50元,由被告戴顕军、葛金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鸿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人民陪审员 饶其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解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