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403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绪洪诉王维高、许为军、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洪,王维高,许为军,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03民初1421号原告王绪洪,男,满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王维高,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许为军,女,汉族,1969年2月21日出生,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佟娟,女,汉族,50岁,现住抚顺市东洲区。原告王绪洪诉被告王维高、许为军、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7日向原告王绪洪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王绪洪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绪洪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审 判 长  代秋杰审 判 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金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中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