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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2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湖支行、周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湖支行,周琦,章庆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2民初1441号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湖支行,住所地: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中体奥园13栋106-107号。负责人:张珍,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甜甜,女,系该支行行长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龙,男,系该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周琦,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申请人:章庆圆,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湖支行诉被申请人周琦、章庆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琦、章庆圆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 昊审判员 宋浩洁审判员 朱雪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艺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