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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周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4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住所地:彭泽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负责人:黎泳州,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俊,男,1967年10月22日生,住彭泽县。本院在执行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申请周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俊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2016)赣0430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周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主动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