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春元与沙坪坝区御赏食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元,沙坪坝区御赏食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547号原告:黄春元,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波,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坪坝区御赏食府(经营者蒙明政,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住址不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号世纪银河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GPLK6F。原告黄春元与被告沙坪坝区御赏食府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春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春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左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