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罗玉娣、邹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娣,邹志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582号2017年月日原告:张小妹,女,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30036542,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丹北镇新桥古巷村中河斗村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立芳、汤亚颖,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玉娣,女,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现住丹阳市。被告:邹志宏,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丹阳市,现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妹与被告罗玉娣、邹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妹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男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