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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罗玉娣、邹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娣,邹志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582号2017年月日原告:张小妹,女,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30036542,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丹北镇新桥古巷村中河斗村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立芳、汤亚颖,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玉娣,女,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现住丹阳市。被告:邹志宏,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丹阳市,现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妹与被告罗玉娣、邹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妹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男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