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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5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147号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31号湖光苑小区37号楼。负责人:王泽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华。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