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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桦南县明义乡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桦南县明义乡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779号原告:黑龙江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胜。被告:桦南县明义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刘强。原告黑龙江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桦南县明义乡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隋双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