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运祥、赵德兰等与赵德伟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运祥,赵德兰,赵德伟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035号原告:罗运祥,男,194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赵德兰,女,194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波,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系原告罗运祥与赵德兰的儿子。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兴,永城市第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德伟,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永城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运祥、赵德兰与被告赵德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罗运祥、赵德兰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运祥、赵德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运祥、赵德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运祥、赵德兰负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