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钟志敏、宋开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敏,宋开党,禤锦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2683号申请人:钟志敏,男,汉族,1977年8月4日出生,现住横县。委托代理人:韦斯任,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开党,男,汉族,1952年7月6日出生,住广西横县。被申请人:禤锦华(宋开党之妻),女,汉族,1952年4月15日出生,广西横县人,住广西横县。申请人钟志敏与被申请人宋开党、禤锦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钟志敏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禤锦华名下位于横县横州镇洪德路28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横房权证横州字第××号)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限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宋开党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6)的存款以人民币150000元为限,在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塘信用社的存款(账号:62×××08)以人民币150000为限进行冻结。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出具编号为:804194501332017000005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钟志敏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13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钟志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财产保全合计13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禤锦华名下的位于横县横州镇洪德路28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横房权证横州字第××号)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限进行查封。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禤锦华管理使用,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损毁、租赁、赠与、抵押或用作其他担保。二、对被申请人宋开党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6)的存款以人民币150000元为限,在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塘信用社的存款(账号:62×××08)以人民币150000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间,非经法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取、划拨、赠与或用作其他担保、抵押。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钟志敏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平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