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3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成钢与西安市长安区燃料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钢,西安市长安区燃料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379-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钢。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燃料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忠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利,系该公司经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成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进行查封,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新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