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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相俊、李顺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俊,李顺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3335号申请执行人:李相俊,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雷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顺实,女,1980年6月9日出生,朝鲜族,天津市桃园酒店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李相俊与李顺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33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邬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