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相俊、李顺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俊,李顺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3335号申请执行人:李相俊,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雷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顺实,女,1980年6月9日出生,朝鲜族,天津市桃园酒店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李相俊与李顺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33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邬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