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彭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10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红,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彭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彭红在本区劳动一村17栋1单元2-2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冰毒(净重1.02克)和1颗毒品麻古(净重0.11克)卖给蒋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随后,民警还从彭红上衣口袋内搜出2包毒品麻古分别净重0.08克、0.09克和1包毒品冰毒净重0.5克。民警对上述冰毒及麻古进行了扣押。经鉴定,从上述扣押的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彭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证人蒋某、向某的证词,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辨认笔录,物证检验报告,人身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本院(2014)九法刑初字第0151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彭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彭红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彭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彭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