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裕与余炳坤、余文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裕,余灿均,余文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22民初840号原告吴裕,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云浮市郁南县。被告余灿均,男,汉族,1964年2月6日出生,住云浮市郁南县。被告余文升,男,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住云浮市郁南县。原告吴裕诉被告余灿均、余文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文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裕、被告余灿均、余文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余灿均立即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款日止)给原告。2、被告余文升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5日,余灿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吴裕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余灿均应于2017年4月25日前归还全部借款,逾期不还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吴裕。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拒不还款。被告余文升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吴裕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钱情况。被告余灿均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余文升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余灿均、余文升承认原告吴裕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灿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款日止)给原告吴裕。二、被告余文升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余灿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邱 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