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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成都神雕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德阳华顺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神雕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阳华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260号原告:成都神雕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祝学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蓉,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朗丹,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华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成华。原告成都神雕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华顺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神雕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神雕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神雕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2元,由原告成都神雕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采玲人民陪审员  黄书萍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