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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隆昌县锶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许强、徐力心、胡开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锶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许强,徐力心,胡开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隆昌县锶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许强。被执行人:徐力心。被执行人:胡开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32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隆昌县锶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许强、徐力心、胡开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其中一部分财产由另一法院正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参与分配,剩余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德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之福 搜索“”